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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矿山政策处理,确保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采矿权出让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矿区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镇结合该矿区实际,制定了《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征(使)用土地、房屋和其它附着物处理补偿意见》,请批准实施为盼
附:《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征(使)用土地、房屋和其它附着物处理补偿意见》
二O一四年三月七日
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征(使)用土地、房屋和其它附着物处理补偿意见
为切实做好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矿山政策处理,确保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采矿权出让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矿区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该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意见。
一、项目名称
常山县芳村镇前溪-洁湖石煤矿开采项目。
二、政策处理补偿实施单位
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为政策处理补偿实施单位;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为政策处理补偿业务指导单位。
三、政策处理范围
政策处理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矿山管理用房、专用运输道路、堆放场地等配套设施用地,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上的房屋及构(建)筑物、坟墓迁移等补偿。矿山政策处理的具体范围、面积等以《关于常山县采矿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浙土厅函【2013】231号)文件批准的矿区范围,和拟设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矿区开采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为准。
四、政策处理的有关原则
1.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拟设置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必须积极配合芳村镇政府做好矿山政策处理工作。2014年1月1日以后不得在矿区范围及矿区周边300米距离内审批新建任何与采矿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