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委〔2014〕2号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安委会
关于深刻吸取青岛“11.22”事故教训贯彻落实
上级事故通报精神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青“11?22”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上级事故通报精神的通知》(浙安〔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结合浙安委明电〔2013〕3号、浙安委〔2013〕16号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油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县发改局是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住建局是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要迅速传达《通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徐国华,电话:5021336。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深刻吸取青岛“11?22”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上级
事故通报精神的通知
浙安委〔20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浙和省部属企业: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间接原因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督促企业整治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15人已移交司法机关,其中政府公职人员6人;4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政府公职人员24人。山东省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管道保护、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被追究事故责任。
上个月,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2014〕1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事故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贯彻《通报》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对《通报》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管道专项整治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浙安委明电〔2013〕3号、浙安委〔2013〕16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并将之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要用“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建立管道基础数据库。全省范围内的每一个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必须建立本地区的地下油气管道的详细档案,包括管线走向、长度、管径、压力、投用年限等管道数据,并及时更新,做到底数清。二是建立管道安全现状数据库。在全面检查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行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建立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安全台帐,要把每根管道上的隐患查清并列表造册,做到情况明。三是加快隐患整改。各地要将隐患作为事故来对待,制定隐患整改实施方案,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尽快清理管道占压、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等外部安全隐患。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整改落地。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当地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并要借助安委会、油气管道依法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护路护线联防联控专项组等油气保护工作平台,采取挂牌督办、平安考核、联合执法等手段,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四是加大对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的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将专项整治开展不深入、隐患自查自纠不彻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结合诚信机制建设,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专项整治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政府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管道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在浙安委〔2013〕16号明确的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结合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意见,进一步梳理、明确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能源局是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燃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做好上下对接,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尽快依法明确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确定该项工作的责任处室和人员。二是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当前我省管道运行单位大多数是中央或省部属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通报》的要求,克服畏难情绪,敢抓敢管,切实将管道企业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与中央和省部属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油气管道专项应急预案,定期与企业组织应急演练,杜绝盲目施救,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三是合理规划、调整管道空间布局。镇海、北仑等区域的油气管道建设期较早,由于周边规划调整,在管道设计安全距离内出现了居住小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管道走廊,加强管道保护,严格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三、仔细分析事故原因,进一步落实管道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