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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非理性互保、联保对区域金融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
第二条 “助保贷”是指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对我县小微企业新增授信或新增额度贷款实施担保和风险代偿的助保金,助保金由基本助保金和补充助保金组成。
第三条 助保金的实施主体为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由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人行、银监、建设银行常山支行负责监管。
第二章 基本助保金的出资金额和补充助保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基本助保金由县财政局出资人民币5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为100万元,以后视运作情况而定。
第五条 补充助保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对纳入基本“助保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每年不低于2%的比例计算缴纳补充助保金,由管理机构依据贷款期限在承保时一次性收取,直接缴入助保金专户。
(二)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三)上级部门给予的政策扶持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助保贷”业务试点单位
第六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为:
(一)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符合常山县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在常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主要是电子商务等轻资产企业、新办企业、高新技术设备投资大的企业;
(四)单个独立核算企业“助保贷”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除企业缴纳补充助保金和政府基本助保金担保外,贷款企业能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且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企业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成长性良好;
(七)具体客户准入细则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第五章 “助保贷”的运作流程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金融办主任、建设银行常山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名单附后)。具体程序为: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筛选“助保贷”客户对象,提交县领导小组审定,建立“助保贷”名单库。名单库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
(二)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对提出申请的且属于“助保贷”名单库内小微企业授信条件进行核实,提出贷款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