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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批准《常山县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报告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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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实施常山县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开釆区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常政办发[2014]32号<<关于同意常山县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征(使) 用土地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处理补偿意见的批复>>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请批准实施为盼。
   附:《常山县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O一四年四月一日


 
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常山县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开釆区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同意常山县芳村镇前溪??一洁湖石煤矿征(使) 用土地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处理补偿意见的批复>>常政办发[2014]3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常政办发[2014]11号);
  (五)参照《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31号)。
   二、征收范围
   该矿区红线范围内(以批准矿区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共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208幢,总建筑面积约50000㎡。  
  三、征收主管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管部门:常山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责任主体:常山县芳村镇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芳村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80日内(从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 
   五、征收程序
 (一)发布征收公告并调查登记;
 (二)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公告;
 (三)房屋征收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公示评估结果;
 (五)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
 (六)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书。
   六、征收补偿原则和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
    2、房地分离,分别补偿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4、集体土地上一户一宅原则;
    5、充分尊重被征收户自由选择安置方式原则。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用房以户为单位,实行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从中任意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只采取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用地由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费用等由征收人承担。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征收主管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家评估机构对自己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户应当在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3日内将选择意见以书面形式出具给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并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其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所在的村若干村两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在场见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八、土地、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照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土地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三)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未载明用途的,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职权调查确认。
未经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四)对未经登记或对已登记房屋有异议的房屋和土地面积的认定,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认定。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附属物的处理,参照常政发[2012]7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的土地上房屋价值(含房屋价值、装修、各种附属设施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常政办发〔2012〕231号文件的规定及被征收房屋情况等,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确定:
   1、迁建安置。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构筑物等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对提供的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与实际征收的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按本方案规定相互结算、差价。
   2、货币安置。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等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对实际征收的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按本方案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3、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按规定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种奖励。
   十、房屋征收安置有关规定
  (一)迁建安置规定
   1、迁建安置地块位于芳村镇农民集聚安置区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2、迁建安置用房建设用地标准(建筑占地,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以户结合安置人口计。其标准为:每户1人的45平方米以内,2—3人的95平方米以内,每户4—5人的115平方米以内,每户6人以上的14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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