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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6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4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省政府核定我县“十二五”期间每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40000立方米(蓄积)。为了确保我县2014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在省定限额内,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和资源管理实际,现将2014年度我县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度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街道)本年度采伐应纳入限额管理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各分项指标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天然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毛竹抚育采伐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需要合理采伐。林木采伐按林业分类管理经营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1.本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本次所下达的采伐指标综合出材率按65%计算。
2.县林业局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3.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准采伐。除林地征占用、遭受自然灾害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外,不得进行皆伐。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的,经县林业局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取得林木采伐证后方可实施采伐,并严格按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4.为保护饮用水源、提升主要通道景观品位,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集水区域以内山场、高速路通道两侧及环城景观林等区块为采伐限制区,一般地块严格控制皆伐,重点地段原则上禁止采伐,以利于改进林分质量,提升生态功能。个别山场确需采伐的,由县林业局从严控制。
5.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特别是天然阔叶林,一般不准采伐。确有必要采伐时,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天然阔叶林的受灾林木清理,提倡只清理断枝,原则上不批准采伐清理。
6.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7.实行采造挂钩制度。皆伐、低改等更新采伐,必须要有更新造林协议,否则不予审批采伐证。采伐单位上年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50%而又没有充分理由加以说明的,停批下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完成50%不到100%的,采伐限额按照未完成造林任务的百分比减少,直到更新造林完成;对于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出色,造林成绩显著的单位,根据需要可在下年度采伐限额安排时适当增加采伐指标,以示奖励。
8.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采伐限额,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安排,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的林木蓄积及上年更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村,不得截留。上年造林任务完成率在50%以下的村不得下达限额。限额分配确定后,须报县林业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经营户的采伐限额指标一律不准相互借调、赠送,采伐期末多余采伐限额指标,根据需要由县林业局统一调配追加。
9.今年我县的森林采伐期从文件下达之日起至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凡采伐(包括采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竹子抚育采伐、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的薪炭林的林木、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等除外),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③林木权属证书、流转协议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④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⑤采伐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⑥林木采伐申请公示附件。
2.个人采伐林木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
3.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施边采伐、边检尺。实际采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有误差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核定数量的10%,并应当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超出核定蓄积25%(包括前款规定的10%的误差)以内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但应当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4.继续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采伐前要将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数量、方式、树种、采伐时间等申请内容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以上;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且报批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林技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国有林的,需在国有林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林业局每个月一次通过常山林业网公示所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主要内容。
三、严格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