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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14]10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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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乡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和《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生猪养殖业区域布局,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打造生态家园、建设美丽乡村作出重要贡献。

二、整治对象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超过禁养规模的现有生猪养殖场(户)。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规模: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5头(不含5头)以上的生猪;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养规模为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2头(不含2头)以上的生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城中村等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及敏感区域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

1.饮用水源保护区:芙蓉水库保护区(西源村、泰安村)

2.水环境功能区:虹桥溪两侧800范围(达塘村)

                   新昌溪两侧800范围(新昌村、对坑村)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4月上旬)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对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着力形成保护环境、支持整治光荣,破坏环境、阻挠整治可耻的舆论氛围。

2.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各行政村召开本村生猪养殖场(户)的整治动员会议,积极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动员工作。

(二)调查公示阶段20143月中下旬)。

1.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各行政村要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小组,明确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由村两委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公示名单,分类整治。各行政村要根据《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结合各生猪养殖场(户)的具体情况,明确整治当事人、整治措施、整治内容、整治时限、监督电话等内容。要逐户告知整治政策及相关补偿政策,并于320前以行政村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根据拆除、关停、整改等整治内容的不同,向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

(三)整改自拆阶段20144月中旬至 7月下旬)。

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的要求,自行整改或关停。各行政村应做好整改、关停的督查工作。协助自愿提前完成关停转迁对象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帮助实施拆除。

(四)强制拆除阶段20148月上旬至10月底)。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由所在行政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专项整治期间,全乡范围内停止任何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审批;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任何未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户)。自发文之日起,未经用地、环评审批的新建养殖场(户)一律拆除。整治行动结束后,根据我乡环境承载力,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猪养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生猪存栏总量和生猪养殖准入条件。

附件1:新昌乡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附件3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

附件4:新昌乡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安排

                     

                       

 

 

                             0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新昌乡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长:魏斌

副组长:徐军建

  员:蒋汉雷   李金木   王志渊    

姜国兴   符厚荣       

下设办公室

  任:蒋汉雷

副主任:徐谟见

  员:段寿平  官国平   邓洪寿   徐晴云   徐金耀         曾时雨   朱光辉   胡大伟    占志标    赖江良  及各驻村干部

 

 


附件2

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1.补助对象:

按照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关停拆除、搬迁、转产或退养的生猪养殖场(户)。

生猪养殖场(户)是指本文件下发之日止,尚在实际养殖生猪的场(户)。

2.补助标准:

1)生猪退养生态补偿金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关停拆除、转产或退养的生猪养殖场(户),按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中猪100/头、大猪60/头、小猪30/头给予退养生态补偿金补助。生猪数量按实际生猪存栏数计算。

2)养殖设施拆除补偿金补助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拆除室内养猪设施但不拆除生产用房的生猪养殖场(户)按养殖用房建筑面积补助50/平方米(另外产床按50/个、定位栏按20/个另行补助,其它设施不再补助)。

3)生产用房拆除补偿金补助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拆除且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的生猪生产设施及用房,拆除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补助,简易结构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补助。未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的生猪养殖场拆除补助标准按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的50%给予补助。

4)搬迁的生猪养殖场(户)按以上标准的60%给予补助。

5)自主拆除奖励:在规定的自行拆除期限前主动拆除栏舍的,除补助款外,另行给予补助款10%的奖励。

6)在全县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未关停拆除的,一律按两违政策处理。

彻底拆除是指拆除地面建筑物、底下排水排污设施,同时对水、电等设施全部移除,拆除现场清理完毕,生猪养殖行为不可逆转。

砖木结构是指同时具备用水泥砖、红砖砌筑墙体、以木头为房屋支架、屋顶盖平瓦、屋檐高度2以上的栏舍结构。栏舍建造结构低于砖木结构标准的为简易结构。

3.补助程序

1)需关停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户),由乡镇(街道)和县生猪转型办派出专人到现场勘测,填制《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经业主签名确认后报县生猪转型办,同时附送生猪养殖场(户)审批文件或相关审批依据原件、养殖场地外观照片和室内养猪照片。

2)县生猪转型办对《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进行审查批复,生猪养殖场(户)收到县生猪转型办批复同意的《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后,自行组织关停拆迁工作。

3)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生猪养殖场所后,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向县生猪转型办提出验收报告,并附送关停拆除后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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