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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7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工业企业投资项目
“约定办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激发企业投资热情和活力,根据《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委办〔2014〕3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奋力追赶、科学跨越”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政府部门服务企业能力,为营造“为商、亲商、富商”的良好投资氛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二、“约定办理”的含义和实施范围
“约定办理”是指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准入后,业主在承诺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报批材料和中介技术服务资料的同时,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要求。各个审批职能部门根据业主需求提前介入,提供个性化服务,倒排办理时间进度,按双向承诺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审批全部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的新型高效审批服务机制。
县域范围内通过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新增用地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在申办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审批时可申请实行“约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类审批手续不实行“约定办理”。
三、“约定办理”实施程序
(一)业主申请。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在通过决策咨询后,凭决策咨询会议纪要,项目主体自愿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开发区分中心)提出实行“约定办理”申请,开发区分中心进行审核,主动与业主单位衔接,了解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规模、推进紧迫程度,获悉业主期望的项目开工时间。
(二)承诺约定。开发区分中心牵头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审批工作的意见》(常委办〔2013〕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业主承诺以及期望项目开工时间的可行性进行会审讨论,并与业主方共同制订“约定办理”时间进度表,签订“约定办理”双向承诺登记表(见附件)。业主承诺在明确的时间内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报批材料和中介技术服务资料,以及对无法按自身承诺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审批延时相关责任承担的承诺,开发区分中心承诺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协调业主、审批部门及时完成开工前相关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