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要求,加强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统筹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形成“政府统筹、统一登记、卫计服务、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二)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服务机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体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探索建立按现居住地标准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制度,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现象。加强孕妇住院分娩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实名登记要求,指导落实孕期保健和分娩查验生育证明制度。
(三)加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查验力度。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我省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时,须提供经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在办理户口迁入我省手续时,须提交由户籍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制度,要了解掌握招聘雇用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情况,对无证的,要督促并限期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并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要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居住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流动人口在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须提供经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前,应核查其一孩生育证明或再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应及时登记和通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