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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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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合计÷各月在职职工总数合计)×100%

  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合计÷12

  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月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规定办理。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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