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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4年第1号
常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支持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版)>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度我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事项予以通告。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政策性减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版)》规定办理。减免项目详见《201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总》。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且年度亏损额超过2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年度亩产税收在1万元以上的;
(三)因全面停产(不含季节性停产)或停业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并须扶持的企业。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控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
(一)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矿山开采企业,使用我县矿产资源的企业;
(二)纳税遵从度低、财政信用差,年度内有严重偷税、欠税、拖欠企业应急周转金等行为的企业;
(三)已享受困难减免三年及以上,且经营状况无明显改善的企业;
(四)囤积、闲置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企业。
四、困难减免金额的确定
(一)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在确定优惠幅度时,要按照企业亩产税收情况,遵循总量控制、行业平衡、适当分档的原则确定。
五、申请减免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二)2013年度财务报表。如《税友龙版》中无财务信息的,须在申报之前补录;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版)》中规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企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须提供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等材料。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异议的,须再提供县经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五)全面停产(不含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所在园区、街道、乡镇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减免申请受理时限:2014年5月27日-6月20日。
特此通告。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2.201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总
常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全称 (盖章) | | 地税编码(个人身份证号) | | ||||||
税费优惠内容 | 税费名称 | 优惠 项目 | 计征 依据 | 应缴税(费) | 减免金额或幅度 | 起止日期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申请理由 | | ||||||||
纳税人声明 | 本单位(公司、个人)所报的上列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声明 | 纳税人所报的上列减免税费已由本单位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相关信息 | | ||||||||
附件2
201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审批类汇总
序号 | 税费优惠项目 | 文件依据 | 优惠条件 | 优惠期限 | 附送资料 |
1 |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年 |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
2 |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9号) |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年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
3 | 资源综合利用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
4 | 购置专用设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
5 |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年 |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
6 |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 三年 |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
7 | 现代物流企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 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 三年 | 物流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
8 | 重点物流企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
9 | 连锁经营超市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9号) |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年 |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
10 | 商贸连锁企业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 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 三年 |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
11 | 展览馆、会展中心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 三年 | 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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