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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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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教育局文件

 

 

常教人〔201457

 

 

常山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段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编委办、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教师流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对象

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普通教师要带编流动。学校现任中层干部、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可延长至15年进行流动。市县名师、市县学科带头人、市县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未有三年及以上农村任职经历的,不论工作年限长短都属于流动对象,流动方式以不带编支教形式为主,虽有三年及以上农村任职经历但在同一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2年的也要带编流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纳入流动:(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2)已有3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3)在农村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4)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二、流动原则

对符合流动条件的对象本着就近、方便原则,采取自愿报名与指令性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有序流动。原则上每校至少要有一人参与流动。

三、流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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