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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4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乡镇正常的运转支出、民生支出和其他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支出,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科学理财的积极性。按照“分税制”和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基本保障。合理界定乡镇财力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基本财力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镇健康正常运行。
(二)注重激励发展。建立健全财力增长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贡献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和重点工作推进积极性,更加突出体制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注重协调发展。根据乡镇分类,区别对待,激发一类乡镇自我造血内生功能,加大二类乡镇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均衡统筹发展。
(四)注重资金绩效。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优化资金配置,规范县乡资金结算,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注重体制延续。在对原有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的基础上,保持今后体制基本政策的延续性。
二、主要内容
对乡镇实行 “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两保三挂” 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乡镇是:天马街道、紫港街道、金川街道、招贤镇、青石镇、白石镇、芳村镇、何家乡、同弓乡、东案乡、大桥头乡、新昌乡。
(二)收入调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原乡镇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国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门征税收入下放作为乡镇财政收入。上述收入下放以2013年入库数(或核定数)为基数,增加乡镇收入基数。
(三)收支范围划分及收支基数确定
1.收入范围
纳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改增按上级体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
以下收入不纳入乡镇财政体制范围: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
(2)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收。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
(4)对享受国家、省及县财政政策奖励部分。
(5)国地税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年终体制结算时一次性划转,即由乡镇出资建设或者乡镇收入范围内企业和经营户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税收经年终结算认定后予以划转。
2.收入基数及递增比例
2014年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基数按2013年各乡镇收入实绩(剔除政策性关停因素)的调整数核定。
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实行基数环比递增办法,具体递增比例分二类,一类:天马街道、金川街道,紫港街道、芳村镇、青石镇等5个乡镇环比增长率以当年县人大通过的县公共财政收入目标增长率确定;二类:招贤镇、白石镇、何家乡、东案乡、大桥头乡、新昌乡、同弓乡等7个乡镇不递增。
乡镇收入基数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调整对乡镇体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则对基数作相应调整。
3.支出范围及基数确定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乡镇履行职能所需的基本支出列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由县财政转移支付予以保障。乡镇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的支出主要依靠超收分成等乡镇自有财力解决。
乡镇财政支出基数按下列标准核定:
(1)人员经费。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和相关项目按2014年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计算核定;精减退职和遗属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数核定。
(2)公用经费。按在编在职人员每年每人0.8万元核定。
(3)车辆经费。按编制内车辆实有数每年每车4万元核定。(4)其他支出项目经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每人每年30000元;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经费每人每年25000元;社区专项工作经费按照每百户4500元标准核定;老集镇居委会参照社区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