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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改〔2014〕108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夏建军常务副县长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机关行文和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管理
1.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印章、局党委印章、财务印鉴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局党委认为应该由办公室管理的能直接代表本局名义的其他印章。其他县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指定专人管理。
2.局办公室应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局印章;局机关财务(拨款)印鉴必须分散管理,不得一人集中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
3.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坚持认真审核或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4.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二、使用范围
5.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项目联系单、项目核准单、项目审批单、项目备案单、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相关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我局干部职工个人各类证明文件需要的签章等。
三、使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