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5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消火栓建设管理,确保消火栓等消防水源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 城市道路及乡镇(街道)、村庄配建的落地式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埠工业园区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消火栓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火栓设置方案的会审,并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加市政工程中的消火栓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或因修建道路、停水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保养维修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单位还应开通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联系住建部门落实)负责本区域共用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第十条 各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二)每季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完整、油漆光亮、无漏水锈蚀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