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5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参照省级行政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标准是我县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资产购置(计划)编审和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对象为我县行政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含所有教育、医疗机构)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上限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按照县级领导、科局级领导和其他人员3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单位编外实际从事业务岗位人员按不高于编内一般工作人员标准配置。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