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5-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金融信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人(夫妻双方)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购买本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其中属商品房的,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属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70%。对拥有l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70%;如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高贷款比例同上,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实施职工户籍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户籍在本县的职工,在本县购买商品住房,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实际拥有商品住房套数为准。
二、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在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农民进城安置、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中,实行政府配建与市场购买、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模式,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建立商品房可供房源信息库,开发企业自愿进入信息库的房源,对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适当增加优惠额度。
三、实行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在常山服务满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常山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人才分类和补贴标准如下:
第一类: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对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补助80万元。
第二类:省级人才,包括省“千人计划”入选对象、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名师名医等补助购房款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