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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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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政〔201455

 

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衢政发[2014]5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2015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参保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和范围

本镇范围内具有常山县户籍(含持有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以及镇内各类学校(幼儿园)非常山籍在册学生;

以下四种对象,可凭相关参保证明(需将名单及复印件上交镇医管办),从户口所在村的参保基数中扣除,不再重复缴费:一是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是长期居住境外的;三是劳教或服刑的;四是现役军人。

复员军人、大中专毕(结)业生、归正人员、婚嫁迁入人员、境外迁入人员可在当年落户3个月内凭居住地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簿)办理中途参保缴费手续,并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县外迁入的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办理参保手续后,每年的91至次年831日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亦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的3个月内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超过以上4种情形规定期限以及按规定应该正常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要求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个人缴费按当年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并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明确资金筹集办法及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筹集,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重度伤残一、二级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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