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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4-003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7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现代农业土地流转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现代农业土地流转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现代农业土地流转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完善土地流转储备制度,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用地保障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常山县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示范区(点)创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流转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流转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尚未确定农业投资主体的前提下,由村级组织与农户签定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财政出资支付农户一定数额定金,储备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流转储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田集中连片150亩(含)以上,山地200集中连片200亩(含)以上;
(二)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
(三)流转合同经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鉴证。
第四条 常山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县土地流转储备的计划编制、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流转储备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储备的计划编制和土地流转工作的具体落实。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农办、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流转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土地流转储备实行动态计划管理,流转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土地。
县相关部门同乡镇(街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用地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流转储备土地规模,共同编制土地流转储备三年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土地流转储备计划上报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流转储备三年计划,结合各乡镇(街道)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的需求,提出各乡镇(街道)年度土地流转储备的任务,经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年初下达到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