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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2015]23号
常山县新昌乡人民政府关于《新昌乡泰安村对坞下山搬迁安置办法》的批复
泰安村:
你村上报的《新昌乡泰安村对坞下山搬迁安置办法》已悉,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村上报的安置办法,请认真组织好项目的政策处理及搬迁安置工作。
新昌乡泰安村对坞下山搬迁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对坞搬迁安置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新昌乡泰安村对坞下山搬迁安置办法,安置点为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和新昌村安置示范区。
一、赵家坪安置区安置办法
按照《常山县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政策汇编》;《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房改造(下山脱贫)赵家坪安置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6号)、《关于印发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政策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1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执行。经报名、初审、联审、公示后无异议、无举报投诉的,必须签订安置协议和房屋拆除承诺书【包括新、旧多处住宅的农户(含一户一宅)】,且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并实施了建设用地复垦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报经县农房改造指挥部同意方可享受赵家坪安置政策。
二、对坞下山搬迁安置示范区
(一)安置区选址与户型
1、选址。对坞下山搬迁安置示范区选在新昌乡新昌村徐志辉屋后至猪头山地块。
2、安置户型。安置房型为排屋,按建筑占地面积分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等三种户型。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1、主要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扶持、农民主体、组织协调、相互配合”的原则,由泰安村为实施主体负责下山脱贫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政策处理及项目实施。实施中安置示范区建房与退宅还耕同步实施,相互促进。
2、安置方式: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其面积按1-2人户
3、安置要求:政府无偿提供新昌安置区内的宅基地给搬迁户安置建房,但搬迁户不得将安置区内的宅基地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三)安置程序
1、报名。符合条件的农户带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村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上报乡政府。
2、初审。乡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报名农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农户,并按照拆除旧房面积大小顺序排名进行公示。
3、审核。乡安置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联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安置领导小组报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部门审批。
4、签订安置协议。按上述程序取得安置资格的农户,须作出拆除原住宅承诺,并与所在村签订退宅还耕协议书。
5、摇号选地及拆除条件。按照安置示范区建房安置农户旧房拆除时间,按照拆除旧房建筑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摇号选地,先拆先选。拆除旧房或签订旧房委托拆除协议的在新昌村安置区建房安置农户应缴纳每地块3000元的房屋建设保证金。已自行拆除旧房或签订委托拆除协议的农户,可用旧房拆除奖励和租房补助部分直接抵扣。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但旧房还未拆除的,旧房拆除奖励和租房补助部分待旧房拆除后一次性领取。
6、建房安置。乡政府为建房安置农户提供定位放样,并提供统一的房屋施工图纸以及房屋地坪标高,农户按规划设计自行建房。房屋结顶并验收合格的,退还建房保证金,建房报批资料由农户提供,相关手续由乡政府统一办理,审批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违反规定施工的,建房保证金不退还,不予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7、办理安置手续。退宅还耕农户在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需自行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并办理原住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注销登记手续,凭所在村、乡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退宅证明,到乡办理安置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四)审核条件
1、可入住人口确认。属于被安置对象,每户旧房拆除建筑面积达到 6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即认为新昌村安置区可入住人口:
(1)户口在对坞村并在对坞村内居住、无其他住处的在册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