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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等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等问题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财经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防止和杜绝“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14〕65号)文件精神,就我县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等问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吃空饷”等问题有关情形
(一)本次集中治理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三)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借用)或自行离岗至今仍未回原单位上班,并保留编制和增加档案工资的;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派往其他单位(包括国有、私营企业)任职或指导工作,其两头领取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的;
8.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吃空饷”等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和违规违纪领取的工资、津贴补贴,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占用编制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或限期返岗。如不按时返岗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