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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七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九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和十一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十二)项的内容,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八)项的内容。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见附件4)。
(七)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框图、职能及岗位职责等。
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保证体系框图等。
3.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
4.相关的技术标准目录等。
(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应包含以下内容: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现场勘察内容和程序,设计内容和程序,设计、审核、批准制度,设计图纸、资料交接制度,设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单位提交)。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质量管理手册,包括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程序及注意事项,工程器材购置、保管、领取制度,施工资料交接制度,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施工现场质检制度,施工现场进度登记制度,工程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施工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单位提交)。
(九)近三年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见附件5)和工程项目原始合同的复印件以及防雷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近三年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中三个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与其资质等级对应的综合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并注明防雷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内容、竣工验收时间和使用效果,加盖防雷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公章和签署日期,注明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十一)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申请甲级资质的两个工程额均不低于五十万元,且其中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申请乙级资质的两个工程额均不低于五十万元),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全套资料:
(1)防雷工程勘查报告复印件,包括被勘察对象的名称、时间、地点、人员签名以及必要的草图或者示意图等全面的情况记录。
(2)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大样图或者示意图、计算公式、防护等级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包含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意见。
(3)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一套(与移交建设方保存的图纸一致),图上应标出设计要求和防护等级,应有设计图纸专用章,设计人、校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设计负责人的签名,设计负责人、设计人、校正人等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
(4)防雷工程设计合同的复印件。
(5)《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全套资料:
(1)防雷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复印件各一套(与移交建设方保存的图纸一致),图上应标出施工要求,应有施工图纸专用章,制图人、校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施工负责人的签名,施工负责人、制图人、校正人等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
(2)防雷工程施工计划书或者施工方案复印件,包括防雷工程建设所需施工人员名单、施工地点、设备、器材、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等。
(3)防雷工程施工全程作业详细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以及隐蔽工程的材料、规格、施工工艺和现场照片等。
(4)防雷工程预算、决算和合同的复印件。
(5)《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
(十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至少一式八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质初审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检查所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二)核查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的实物。
(三)核查办公场所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四)核查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抽查二至三个以上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档案资料(仅限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
(六)考察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对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等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工作人员应当将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记录在案,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和现场核查工作报告,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