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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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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省物价局于8月21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以下简称“08物价文件”,见附件1),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08物价文件”。“08物价文件”明确规定了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标准收费,除此之外的其他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按市场机制协商确定;明确了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具体原则和要求;规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和低于服务成本;明确界定了不得收费的公益服务范畴。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和有关单位要全面领会“08物价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执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各级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2008物价文件”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关于“SPD性能测试”服务,每次按同一类不低于10%的比例抽样测试(原则上不高于30%,但不少于一片),用户主动要求提高抽检比例的可双方协商。已遭雷击的防雷装置,其SPD必须全部检测。多片集成的SPD每次测试服务每只按一片标准收费。
三、切实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各级气象服务单位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既不能乱收费,也不应低于服务成本,经与委托方协商后签订服务协议。
1.除防雷技术服务以外的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参照执行全省统一的指导价格(见附件2)。
2.提供气象灾害资料性证明服务,按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执行;需要分析调查鉴定评估后方能出具的有关气象灾害证明,其收费应视具体个案所需的服务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
3.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气象条例》规定签订协议,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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