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气象局,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气象探测资料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促进我省的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八八战略”和建设“绿色浙江”、“平安浙江”具有深远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
我省曾先后颁发了《关于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注意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84]浙气业字第24号,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气象局联合发文),《浙江省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规定》(浙政〔1987〕28号),对探测环境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长期以来,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气象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与城市建设加速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截至2004年6月,我省78个气象台站中有39个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探测环境破坏被迫迁移,占全省气象台站总数的50%,还有15个气象台站由于探测环境破坏正在办理迁站手续。这些气象台站的迁移,直接影响了当地气象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影响了气象探测业务质量、气候变化的分析和气象预报服务,也影响了我国气象探测资料的全球交换。
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中国气象局颁布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保护提出以下要求:
一、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我国气象工作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为此,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防建设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力度。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和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