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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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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8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队职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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