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大队各科室、中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业务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大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科室、中队应当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使档案工作与大队整体工作同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大队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其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大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技术标准。
(二)制定和完善大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和指导各科室、中队的文件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大队档案,做好档案保管工作,提供大队档案查询利用。
(四)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负责大队档案的信息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条 各科室、中队应当确定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知识的档案管理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在科室、中队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排、查阅等工作。
(二)负责所在科室、中队档案的保管工作。对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损毁、丢失和泄密。
(三)负责所在科室、中队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档案接收与整理
第九条 各科室、中队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应在每年1月10日前移交至办公室,并保证完整齐全。
第十条 各科室、中队移交档案材料时,应当制作档案目录,由办公室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要求检查验收归档文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科室、中队重新整理补全。
第十二条 各中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或形成的视听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剪辑、修改;视听证据资料应当及时报送法制科备份, 法制科应当对视听证据资料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统计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应有适合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装具。
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对库房采取防潮、防水、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和防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库房周围不得放置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库房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接收归档的档案应当分门类装柜保管,做到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同一内容、不同载体的档案应当根据不同的保管要求,分别保管,并相互注明参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