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今年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和稻谷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5年6月9日
附件
浙江省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5〕4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5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并报省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各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收购主体入市收购。
第四条 小麦(2015年产、国标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18元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135元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38元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55元执行,等级差价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五条 当粮食市场价格超过最低收购价格时,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同时,各地应按新增储备的需要,按市场价积极组织收购。
第六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