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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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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00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811 

常山县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实施方案(2015-2017年) 

 

为加快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衢政办发〔2014112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12号)、《常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淘汰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不符合城市环境发展需要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进一步削减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1.总体目标 

2017年底,全县禁燃区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非禁燃区基本完成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或清洁排放改造;供热、供气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2.年度目标 

2015年底前,全县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3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油)锅炉;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总量70%以上小石灰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6年底前,禁燃区全面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6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80%的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的淘汰、改造。 

2017年底前,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9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3. 淘汰改造要求 

符合淘汰改造要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淘汰替代。禁燃区内的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淘汰方式,也可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方式,禁燃区外的可采用清洁排放改造方式。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是指采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清洁排放改造是指对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污及粉尘排放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核实禁燃区和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的数量、容量、等级等。针对本县实际,需要淘汰、改造的窑炉重点是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石灰窑,熔炉是指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熔炼金属的炉子,煤气发生炉是指用煤生产水煤气并用作燃料的炉子,茶炉是指社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供应商品开水的炉子。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2015-2017年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淘汰、改造要求和推进时序。严格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淘汰一批、改造一批。 

(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燃气管网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燃气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产业集聚区)2015年底前实现集中供热(汽),辉埠新区20166月底前实现集中供热(汽),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创造条件。 

(三)做好淘汰、改造锅炉统计工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淘汰、改造锅(窑)炉统计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即时更新。及时将已淘汰、改造锅(窑)炉的数量、容量等信息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经信局。 

(四)严格考评验收。 

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考评验收由常山县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将淘汰、改造锅(窑)炉工作纳入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内容,定期检查、考核,考评验收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建设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奖励相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督考办、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商务和粮食局、卫计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常山县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年制定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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