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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9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坚持“一户一宅”,严禁占用农业“两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示范区。要按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的次序,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提倡建设“坡地村镇”,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先使用旱地。
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耕地指标与本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垦造耕地相挂钩,如没有复垦新增耕地和垦造耕地的,按占用水田10万元/亩、占用其他耕地5万元/亩,由乡镇(街道)承担,上交县财政专户。
二、明确审批条件、手续、程序和时限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农房建房依据不同区域及相应层级的规划进行审批,其中城市建设规划区、国省道沿线、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为规划严控区域,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国省道沿线100米范围内的建房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实施。城市禁建区内禁止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实行公寓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