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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常山县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住建〔2015〕9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常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常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9月24日
常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号)、《衢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3〕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衢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5)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 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常山县承接业务,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得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并到常山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所(以下简称县造价所)领取《常山县外地招标代理企业进常诚信手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项目组人员不少于3人,设项目负责人1人,组员若干人。其中项目组中至少有注册造价师1名、注册造价员(或造价师)1名、其它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手册》方可从事代理活动。
办理《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手册》时,须提供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并由本人现场签字。
《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手册》实行年审制。经年审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上年度累计扣分达24分的,定为年审不合格。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县造价所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委托代理合同和项目组专职人员组成表。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申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提交备案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申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编制、审核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申请书)、招标代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