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2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引导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保障、补助的县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县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新开设银行账户的,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主管部门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县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纳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的单位其他资金存款账户的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公开招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常山县财政地税局网站(政府采购栏目)”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告知县内符合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高年限为3年。参与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当参与投标的银行数量不足规定数量时,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银行,并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常山县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