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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0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确保耕地占补量质双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县土地整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一)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1.明确立项条件
(1)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2)项目实施后能提高土地质量等级,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3)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4)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制定搬迁安置方案。
(5)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公益林、“四边区域”等明令禁止的区域立项。
2.明确立项程序
(1)项目立项申报前,所在地乡镇(街道)应邀请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和审查意见(见附件3、4、5、6)。
(2)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初审,并报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论证。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区块原则上要复垦为水田,确实难以复垦为水田的应专项报县政府审批。
(4)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论证同意后,由县政府批准立项。
(二)规范项目工程的测量、设计、招投标工作
1.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确定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勘测定界,查清项目区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建筑物状况,确定项目区范围。
2.凡是经县政府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工程设计,项目设计资质实行备案制,资质单位必须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设计单位的选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招标确定。
3.项目工程设计经县国土资源局初步审核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邀请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审,提出意见建议,设计单位按会审意见对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及预算等进行修改完善。
4.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预算,县国土资源局要对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报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查备案后,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之前,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委会应完成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项目能及时开工。
5.工程招投标按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三)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1.建立项目专家库。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造价、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接受项目审批部门的委托,参与土地整治规划论证审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选址论证、规划设计和预算评审、工程评标、变更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抽查复核等技术服务工作。
2.项目完工后,所在地乡镇(街道)应组织初验。
3.项目县级验收由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共同参加。
4.项目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对送审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收集、整理资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书面确认后,报县审计局审计。对送审价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乡镇(街道)报经县审计局同意后,自行委托由县审计局统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可以随机抽查。县审计局出具或备案的审计报告,作为该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结算依据。
二、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调整项目工作经费和政策处理费的标准
项目工作经费和政策处理费实行乡镇(街道)包干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2):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费用分包干费用和补助费用两部分,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包干费用按项目总面积计,补助费用按新增耕地扣除非公寓安置用地(含一户多宅的建房用地)后的结余面积计。
2015年以前立项且目前仍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复垦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执行本政策。
2.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垦造旱地、垦造水田及旱地改水田项目,按项目实施总面积计算。地类确定以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为鼓励集中连片开发,对单独连片面积300亩以上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予以奖励。
3.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整理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项目,按项目实施总面积计算。
(二)规范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1.项目政策处理费与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1)农村综合整治项目
①项目立项经批准后,按项目设计的实施复垦面积,拨付50%的包干资金,作为启动资金;项目经县级验收后包干资金拨付至80%。同时按可用于调剂使用(挂钩)的复垦面积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其余资金在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