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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芳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

《芳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已经芳村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714


芳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高质量顺利推进。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污水治理实施村。

二、考核内容: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政策处理、工程建设、资料档案及后期维护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实施村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在各行政村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台账、实地踏看等方法,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分标准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定打分,综合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单位。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工作完成质量和情况,对相关考核标准分别赋予相应分值(详见附件)。

五、奖惩办法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行政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级验收且年度镇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优秀村,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良好村,年度综合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村,年度综合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或未通过省市县验收的为不合格村。

(三)镇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考核奖,奖励对象为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村奖励村主职干部各3000元;考核良好村奖励村主职干部各2000元;考核合格村奖励村主职干部各1000元,考核不合格村不得奖,并扣除行政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污水治理项目考核分。

(四)各行政村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配套奖励,但不得超过村主职的60%

(五)村主职干部奖励由镇财政支出,村工作人员配套奖由村自行支出。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由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芳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芳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57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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