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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5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集及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项基金,对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由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制度。
(一)基金设立。设立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负责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县内各医疗机构统一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筹集。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除中央和省补助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三)基金管理。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具体负责管理,县红十字会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基金经办机构应确定专用电话和指定专人专项负责受理辖区各级医疗机构有关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
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常山县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审核及支付程序
(一)救助申报。县内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医疗救治时,应实时向基金经办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指派专人及时赶赴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查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并将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登记造册。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支付应急救治费用时,填写《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审核一览表》(见附件1)和《常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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