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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5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防御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的采集、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管理及预警发布系统建设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管理和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播发、传输、接收等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县气象局。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会同县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县气象局负责承建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承担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维护,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备案制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监、旅委、人防、地震、气象、电力、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的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报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备案。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预警信息等级原则上与《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相对应。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报告。
第十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的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经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授权人)签发,并对预警信息内容负责,必要时报县政府审核后发布。
第十一条 为增强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针对性,预警信息内容应简单明了,一般控制在70个字符以内,发布范围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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