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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维护收费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精神,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收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
认真执行中央、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对国家、省明文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专项收入,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征收到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停征、免征、减征、缓征或者扩大征收范围。
按照省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同时,将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和渔业资源赔偿费等四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按照省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2项政府性基金和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具体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场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和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3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市场监管部门的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规范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予以公布(常山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相关权限和规定降低及不再收取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未实行政府定价目录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与行政审批相关、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收费,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