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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7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业企业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工业企业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工业企业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的体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欠薪事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是指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工业企业,因资产处置、变现、执行时间较长,所欠职工工资一时难以兑现,由此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为此设立垫付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垫付实行急需和酌情有限垫付的原则。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欠薪余款的强制执行。
第二章 周转金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工业企业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由县财政首次出借资金350万元,今后根据上年度欠薪疑难案件欠薪金额和结余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追回垫付的欠薪;
(三)上述资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使用并负责追偿,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章 周转金使用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酌情垫付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欠薪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或工业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二)欠薪工业企业有可以处置的资产且资产变现后足以支付欠薪;
(三)经人社、法院、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等职能部门多次协调无法支付的工业企业欠薪。
第八条 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直系亲属;
(三)持有欠薪工业企业股份的人员。
第九条 欠薪垫付标准
欠薪月数未超过3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欠薪月数超过3个月的,按照3个月计算。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本县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本县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第十条 欠薪垫付专项周转金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