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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
常安党字〔2016〕6号
中共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调整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
根据《常山县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常委办〔2015〕39号)精神,结合局人事调整的实际,现将《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6年3月25日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
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全面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胡俊分管。5000元以下的正常性开支,实行经办人、分管财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5000元以上的大额度开支,需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附会议纪要入帐。单位财务的整体运行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