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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 州 市 财 政 局
衢 州 市 农 业 局 文件
衢 州 市 发 改 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衢州市分行
衢粮发〔2016〕27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2016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
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今年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2016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国家、省下发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高度重视早、晚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早、晚稻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抓早、抓细、抓实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发改委 市农发行
2016年7月8日
衢州市2016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浙粮明电〔2016〕5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规定的早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5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发改(物价)部门监测到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并报省、市粮食、农业、发改(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市、各县(市、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收购主体入市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