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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6〕48号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常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吸取永康市“2?19”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常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进行调整。原《常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常安监﹝2015﹞36号)同时废除。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点规划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家以内,具体布点由乡镇、街道根据规划控制数(见附件1)确定。
三、零售经营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符合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存在;
3.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城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不得布设;
4.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5.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乡村长期零售点均实行专店销售;
6.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实施步骤
《常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安监局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