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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县交通运输、水利、国土及农业等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上级补助(含国债、地方债券)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人为的增加、减少,或追加额外的工程事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事项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的。
工程变更估价由审计部门在结算审计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要严格项目审批工作,概算编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资金、土地等项目建设要素应落实到位;环保、水利、国土、交通运输、住建、规划、人防、财政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预算及投资计划执行,严格按图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结算。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是为方便施工而对原设计的细化,原则上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功能完善、投资节约、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目标,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七条 合同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范围,不得支付工程变更款项,并按《常山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常委办[2015]38号)及相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限额管理制度,业主单位负责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由其审批的,从其规定,下同),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核准。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管办、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参加)等部门单位参加。县纪委派驻的纪检组应对驻在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督。
县发改、评审中心、审计、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初确定2名熟悉工程建设技术业务的人员作为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并报评审中心同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但使用合同中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不影响原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应另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原中标施工单位不具备工程变更施工资质的,业主单位可将该变更工程重新招标,原中标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并在定额规定的取费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或经业主单位与原中标单位协商同意,由原中标单位将其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原中标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新增的服务不应增加服务费。
第二章 工程变更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投资控制,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概算限额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合同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增加投资,达到《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报县政府批准后、报发改部门重新审批。业主单位在其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中发现其内容涉及工程变更的,应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审批意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对该项工程变更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需报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核准的,业主单位要在工程变更审报批意见中载明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依据、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以及对该项工程变更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县发改局要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概算调整范围;监管办应审查本办法相关条款是否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对业主单位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工作;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变更合法性、合理性初步审查工作;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财政局做好工程变更款的审核拨付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办法相关条款是否已列入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专用条款及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要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要达到规范规定标准,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招标代理单位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做好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评估审查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经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工程建设中新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等情况;
(二) 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三)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
(四)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五)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不符,存在清单错、漏项的;
(六) 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或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上级有明确要求的;
(七)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建成后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八) 交通、水利、农田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
(九) 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完工时限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设计调整,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在实际施工中有改变,引起施工措施费变化的,原则上施工措施费不予改变;确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原因的,必须另行办理工程签证,未办理的,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工程技术处理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直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单次单项报批。工程变更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二) 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三) 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
(四) 引起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或无责任主体的书面说明。
(五)工程变更对工期、投资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拟变更金额、与合同价、概算投资的比较情况等。
第十六条 报送工程变更报告时,一般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项目投资审批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二) 为审批所需提供的签证、影像资料、附图及变更价格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三)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工程建设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其单项变更额度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额度,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合同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4%以下的。
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4%以上、10%以下的。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合同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