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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县住建局关于常山县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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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20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县住建局关于常山县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住建局制定的《常山县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4

常山县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预防瓶装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燃气经营站点,严格查处燃气经营中各种违法行为,整治和消除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取缔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点。打击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供应点、经销点,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违法储存点、储存车辆。

(二)查处违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的基础上,严肃查处提供或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行为,强制报废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燃气气瓶,清理市场上出厂满15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

(三)整治瓶装燃气配送车辆。整顿瓶装燃气运输、配送市场秩序,审查运输、配送瓶装燃气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配送人员资格,查处违法装载瓶装燃气的车辆,清理不符合安全规范、私自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车辆。

(四)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燃气企业合法经营、优质服务,对冒充标识、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具体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6612016615

制定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向企业部署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好该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摸清瓶装燃气用户底数和瓶装液化气钢瓶底数,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销售工作台账,落实好产权瓶制度和固定充装制度。同时,对储配站、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二)全面落实阶段(20166152016730

1.规范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将合法经营单位及时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各种形式进行公告,提高全社会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燃气市场安全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推行实名销售。自71起,全县全面实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钢瓶充装、钢瓶运输、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的台账资料,做到用户信息、钢瓶信息、充装记录均能有据可查,确保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对所有瓶装燃气钢瓶,一律实行储配站、供应点两级实名登记制度,销一瓶登记一瓶,实名登记簿由瓶装燃气企业统一印制。对终端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钢瓶编号等。凡缺少实名登记的钢瓶,一律不得进行充装。对未按要求实名制销售、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的瓶装燃气销售点,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处罚的严厉处罚,该清出市场的坚决清出市场。

3.集中排查整治。加大瓶装燃气市场的排查整治力度,紧密依托属地乡镇(街道)和社区,坚持“露头就打、见瓶就抓”,保持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以企业充装和销售台账完备情况、用户档案和用气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书面抄告相关企业,涉及违法经营的抄报执法部门。同时,对燃气经营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对非法供应点和储存点、提供报废和改装钢瓶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螺丝瓶的站点一律予以打击和取缔;对非法从外地转卖、运输、储存气源的车辆一律予以严厉查处;对燃气充装、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律予以严格整治,对反复整改不到位或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实行联合执法。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单个部门难以处理的非法违法行为或隐患单位,特别是应该采取取缔关闭、停业整顿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或单位,由县府办牵头,会同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安监、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实行联合处置。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等行为,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构成刑事犯罪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职能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在开展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市、县(区)之间的联动,对发现跨区域违法经营的,及时抄告属地有关部门,要求属地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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