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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5〕2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衢政发〔2015〕4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开展农业普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县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常山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县广电总台、县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规模经营农业和农业生产单位普查等事项,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负责和协调。浙江省第三监狱负责所辖区域内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人员选调、组织协调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普查经费落实。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