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精神,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将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7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省(区、市)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7年5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规定(见附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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