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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政府办
议题提出背景: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省政府核定我县“十三五”期间每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36590立方米(蓄积)。为了确保我县2016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在省定限额内,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和资源管理实际
拟发文单位:县政府办
文稿核心内容: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度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街道)本年度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应列入限额管理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1.本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本次所下达的采伐指标综合出材率按65%计算。
2.县林业局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街道)对伐中和伐后进行抽查。批采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总蓄积(或总块数)的10%;批采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抽查不少于20%;批采林木蓄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公益林采伐实行全程全面监管。林技员具体负责抽查和监管工作,村干部、护林员一同参与,抽查情况要在采伐台帐上登记,参与人员签名。
3.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准采伐,国家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除林地征占用、遭受自然灾害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外,不得进行皆伐。需要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的,由县林业局统一控制限额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证后方可实施采伐,并严格按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