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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体育局文件
常体字〔2016〕46号
常山县体育局
关于调整《常山县体育局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少体校:
为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常山县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常委办[2013]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山县体育局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
常山县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常山县体育局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
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常山县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常委办[2013]21号),特制定体育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七不直接分管”)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为依据,以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机制为依托,以建立健全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为目标,使主要负责人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为全县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实施内容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由吴应红同志分管人事工作。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动等工作,须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常山县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吴应红同志分管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审批权限,实行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凡五千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签;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由分管领导审签,定期送主要领导审核联签;一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后,再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联签。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党组会议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项目计划安排。由琚文红同志分管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工作,根据《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要求,凡涉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变更、财务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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