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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6-002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1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常山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进一步调整我县城镇落户政策,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体系,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使户籍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更加有效地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推进新型城市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原则。科学规划,统筹考虑,按照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常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
2.以人为本原则。本着“因地制宜、尊重意愿”的指导思想,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在城乡的合法权益。
3.引导鼓励原则。从常山实际出发,科学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向城镇集中,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
4.完善配套原则。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完善各类群体进城镇落户的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有关人员落户限制。
(1)放开人才落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本县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紧缺工种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放宽投资人员落户。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金额达10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允许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我县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
4.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除本人申请的以外,本县户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配套制度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
2.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加快推进与户口性质相关的行政制度改革,使现有与户口挂钩的政策和户口性质相分离,今后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也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制度。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出台有利于人口集聚的鼓励性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落户率。
(三)完善居住证制度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要求,严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与便利的范围,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全面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1.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2.实现信息共享。深入推进户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与质量。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依托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自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工作。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推进现代化教育和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科学编制、适时调整城乡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资源配置。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
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将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