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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常山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经县政府聘任,兼职从事对本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二)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人员优先选聘。
第四条 聘请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二)通过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三)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自荐、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请人员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政的,应口头或书面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供行政执法监督线索;
(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组织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在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组织下参与专题调查研究;
(五)对政府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问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及其它相关执法活动听证会;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六)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而受到打击报复时,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县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