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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3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
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
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索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先行先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13〕72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立足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受保障儿童,做到家庭、社会、机构有机结合,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量力而行、解困优先的原则。确保受保障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受保障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安置保障体系。一是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二是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结对帮扶、电话沟通、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四是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五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生活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发放。二是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三是建立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我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四是建立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对县救助管理站收留的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发放救助金。五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未就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自身困境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满18周岁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救助管理站收留流浪儿童,自送走之月起停发救助金。
(三)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孤儿、困境儿童中的重残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县财政承担。困境儿童中的重残儿童、患重病儿童享受定额医疗包干费,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自负较多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对重残儿童家庭、履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发放定额护理、监护补贴,对依法收养机构养育的重残儿童的家庭,每月发放定额补助。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教育保障体系。按照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教育工作。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五)住房保障体系。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保障。
(六)就业保障体系。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县政府要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全县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县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县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县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享受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县住建局要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县卫计局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县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县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县法律援助中心简化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