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当前,我县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是保证我县残疾人与全省同步迈入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7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满足残疾人期盼增进残疾人福祉,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1.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低保金。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纳入社区管理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给予全额保障。
2.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人作为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推动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制度。
3.实施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残疾人免费配发轮椅、拐杖、盲杖等普及型辅助器具。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应分类补助条件,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4.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免收各项行政费用。
第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2.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3.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推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予以补助。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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