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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0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7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扶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 18日
关于扶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动常山石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关于扶持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对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常山县工商注册登记,入驻赏石小镇范围经营石文化产业的经营户,其经营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最多享受3年,最高补助50万。赏石小镇范围外相同条件的石文化经营户减半享受。
2.对入驻赏石小镇的石文化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小型及微型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3.县外石文化企业以(同一类或某一石种)整个协会、团队迁入赏石小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72号文件)有关扶持政策。
4.对赏石小镇“石雕园”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石工艺品加工企业,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地价出让土地,土地受让后,建成验收合格并投产且年度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3万元的奖励。鼓励“石雕园”内原有化工企业转产从事石工艺品加工,对转产验收合格投产且年度亩均税收达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
5.对石文化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老字号的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修订(第一起草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3000万元(含)、3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石文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